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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基層衛生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作者: 來源: 日期:2022/1/13 12:04:39 人氣:65 加入收藏 標簽:

    甘人社通〔2021〕307號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印發《甘肅省基層衛生系列高級職稱

    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蘭州新區組織部、衛生健康委,甘肅礦區人社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精神,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關于制定完善地區標準和辦法的要求,現將《甘肅省基層衛生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730

    (此件主動公開)

    甘肅省基層衛生系列高級職稱

    評價條件標準

    第一章    

    第一條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基層衛生人才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扎根基層的衛生健康技術人才發展有空間,晉升有通道,作出貢獻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衛生健康人才服務基層、扎根基層,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而奮斗,根據人社部、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94號)和省人社廳《關于全省縣以下基層單位高級職稱單獨分組單獨評審的指導意見》(甘人社廳發〔2018〕28號),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全省基層下列醫療衛生機構的人才:

    (一)縣(市、區)域內縣級醫院、縣級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二)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醫療衛生機構;

    (三)臨夏州、甘南州州屬各醫療衛生機構;

    (四)縣域內社會辦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養結合機構)。

    上述事業單位編外聘用的人才享有申報職稱同等待遇。

    第三條  本條件標準主要評價基層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高級職稱。基層正高級職稱包括主任醫(護、技)師和研究員,副高級職稱包括副主任醫(護、技)師和副研究員。按本條件標準評價取得的職稱,統一頒發標注有“全省基層有效”字樣電子職稱證書,在全省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有效,與全省范圍有效職稱享受同等待遇。鼓勵業績突出的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才申報全省范圍有效職稱,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報全省范圍有效和全省基層范圍有效職稱。

    第四條  本系列初、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方式,副高級職稱實行“考評結合”方式,正高級職稱實行評審方式。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五條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六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應當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用人單位須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將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納入考核范圍;獲得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在醫療衛生工作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存在《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等醫德醫風有關規定相關行為之一的。

    (三)據《甘肅省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辦法》,累計不良積分≥12分的,或連續2記分周期醫師不良執業積分達到6分以上。

    (四)存在其他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八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

    (二)對經查實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由用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章  能力條件標準

    第九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

    (一)申報主任醫(護、技)師、研究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任副主任醫(護、技)師、副研究員滿5年;

    2.具備大學??茖W歷,從事衛生健康工作25年以上,任副主任醫(護、技)師、副研究員滿5年。

    (二)申報副主任醫(護、技)師、副研究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任主治(主管)醫(護、技)師、助理研究員滿5年;

    2.具備大學??茖W歷,從事衛生健康工作20年以上,任主治(主管)醫(護、技)師、助理研究員滿5年;

    3.具備醫學及相應專業中專(含中醫藥師承人員)學歷,從事衛生健康工作25年以上,任主治(主管)醫(護、技)師、助理研究員滿5年。

    4.全科醫學專業任主治醫師滿4年。

    第十條  執業能力。臨床、公衛、口腔、中醫(含民族醫)、護理專業的人才須取得相關專業執業資格證書并按規定注冊。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

    (一)主任醫(護、技)師、研究員

    精通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本專業現狀及發展趨勢,了解相關學科的新進展,能吸取新成果并應用于基層實際工作,是本專業在基層的學術帶頭人。

    (二)副主任醫(護、技)師、副研究員

    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及相關學科基礎理論知識,了解本專業現狀及發展趨勢,了解相關學科的新進展,并能用于實踐。

    第十二條  崗位技術能力。

    申報副高級職稱的人員需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高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實踐技能考試,成績達到基層合格標準。

    (一)主任醫(護、技)師、研究員

    有豐富的基層衛生工作實踐經驗,解決基層衛生健康技術能力強, 醫療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在當地影響力大,熟練掌握本專業疾病預防診治工作流程,對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處理能力強,醫學文書及資料(如病歷、診斷報告、治療方案、健康管理檔案、公共衛生、婦幼保健事件或疫情處理報告、分析或討論報告、技術工作總結等)的規范化、標準化整理歸檔能力強,具有培養和帶教下一級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能夠主持本專業的業務討論,具備較強的臨床經驗和分析總結能力,能對工作實踐經驗或本專業實踐中問題進行分析總結。

    (二)副主任醫(護、技)師、副研究員

    有較豐富的基層衛生工作實踐經驗,解決基層衛生健康技術能力較強, 醫療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在當地有一定影響力,能正確診斷和獨立處理本專業疾病預防診治工作,對復雜疑難病例的診斷、搶救、治療或公共衛生、婦幼保健事件調查處理等工作有較強處理能力,醫學文書及資料(如病歷、診斷報告、治療方案、健康管理檔案、突發公共衛生、婦幼保健事件或疫情處理報告、分析或討論報告、技術工作總結等)的規范化、標準化整理歸檔能力較強,具有協助培養和帶教下一級基層衛生健康技術人員的能力,能夠主持或參與主持本院本專業的業務討論,能對工作實踐經驗或本專業實踐中問題進行分析總結。

    第十三條  勝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四條  知識更新能力。完成《甘肅省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任期內在省內外上級或同級醫療機構脫產進修培訓連續3個月以上,或脫產進修培訓累計達6個月以上,或在國(境)外研修1個月以上。

    第十五條  幫扶鄉村經歷。晉升正高級職稱的城鎮人才應有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累計半年以上的幫扶經歷;晉升副高級職稱的城鎮人才應有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累計1年以上的幫扶經歷。援外、援藏、援疆、青、對口支援、組團式幫扶等支援形式均計入幫扶基層經歷,但須達到明確的服務或指導成效,具體任務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單位和受援地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十六條  對外交往能力。鼓勵基層人才通過參加培訓、自學等形式提高外語水平。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七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夠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進行編輯、設計、校對及計算機醫療業務操作和公文處理。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應用水平的,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四章  正常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十八條  正常晉升主任醫(護、技)師、研究員

    (一)須符合第1-4項業績條件標準,并達到第5-12項任意1項:

    1.平均每年在一線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圓滿完成規定的業務工作量。

    2.培養帶教3名以上下一級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或鄉村醫生,其中至少有1名獲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可。

    3.每年在本單位或下級醫療機構舉行專題講座或培訓授課累計5次以上。

    4.結合本專業實際,獨立撰寫并經單位鑒定為優秀的常見病、多發病診治專題報告或病案分析資料3篇,或本行業、本區域、本單位適用性技術報告、項目階段任務報告等3篇。

    5.完成年度確定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目標。實行包村管理或劃定服務區域內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居民規范化電子健康檔案覆蓋率、適齡兒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7歲以下兒童健康管理率、孕產婦健康管理率達到90%以上,老年人中醫藥健康管理率、兒童中醫藥健康管理率達到65%以上,65歲以上老年人規范管理率達到70%以上,高血壓患者、Ⅱ型糖尿病患者規范管理率達到60%以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類率達到80%以上,肺結核患者管理率90%以上,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率達到95%以上。

    6.任期內年度考核獲3次優秀等次,或在鄉村兩級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獲2次優秀等次。

    7.在本單位內主持完成開展新業務、新研究等,解決基層技術難題,并取得良好的醫療服務效益,或對本行業、本區域、本單位可持續發展給政府或(主管)部門提供客觀、科學依據,并取得良好社會效益,經市州級本專業學會認定(經本專業技術學會3名以上正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8. 醫德醫風好,群眾滿意率高。任期內3以上年度在醫院組織的群眾滿意度調查或醫德醫風評價中排名前3名(以單位正式文件為依據,未開展滿意度調查或醫德醫風評價的不得使用)。

    9.參加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獲鄉鎮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

    10. 任期內3個以上年度臨床病歷獲醫院評選優秀(以本單位公示報告為依據)。

    11.任期內 3以上年度臨床工作量在本單位排名前3名(以HIS系統提取數據為準)。

    12.鄉村兩級醫療衛生機構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獲1次優秀,或在州縣(區、市)屬單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獲2次優秀。

    (二)下列情形由評審委員會考核認定:

    1.基層工作30年以上,且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任副高級職稱10年以上,在州縣(區、市)醫療衛生機構任副高級職稱15年以上,符合本條第一款1-4項業績條件的。

    2.全科醫生在鄉村工作20年以上,任副高級職稱1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達到合格以上的。

    第十九條  正常晉升副主任醫(護、技)師、副研究員:

    (一)須符合第1-4項業績條件標準,并達到第5-12項任意1項:

    1.平均每年在一線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圓滿完成規定的業務工作量。

    2.培養帶教2名以上下一級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或鄉村醫生,其中至少有1名獲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可。

    3.每年在本單位或下級醫療機構舉行專題講座或培訓授課累計3次以上。

    4.結合本專業實際,獨立撰寫并經單位鑒定為優秀的常見病、多發病診治專題報告或病案分析資料2篇,或本行業、本區域、本單位適用性技術報告、項目階段任務報告等2篇。

    5.完成年度確定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目標。實行包村管理或劃定服務區域內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居民規范化電子健康檔案覆蓋率、適齡兒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7歲以下兒童健康管理率、孕產婦健康管理率達到90%以上,老年人中醫藥健康管理率、兒童中醫藥健康管理率達到65%以上,65歲以上老年人規范管理率達到70%以上,高血壓患者、Ⅱ型糖尿病患者規范管理率達到60%以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類率達到80%以上,肺結核患者管理率90%以上,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率達到95%以上。

    6.任期內年度考核獲3次優秀等次,或在鄉村兩級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獲2次優秀等次。

    7.在本單位內主持完成開展新業務、新研究等,解決基層技術難題,并取得良好的醫療服務效益,或對本行業、本區域、本單位可持續發展給政府或(主管)部門提供客觀、科學依據,并取得良好社會效益,經市州級本專業學會認定(經本專業技術學會2名以上正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8.醫德醫風好,群眾滿意率高。任期內2以上年度在醫院組織的群眾滿意度調查或醫德醫風評價中排名前3名(以單位正式文件為依據,未開展滿意度調查或醫德醫風評價的不得使用)。

    9.參加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工作獲鄉鎮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

    10. 任期內3個以上年度臨床病歷獲醫院評選優秀(以本單位公示報告為依據)。

    11.任期內2個以上年度臨床工作量在本單位排名前3名(以HIS系統提取數據為準)。

    12.鄉村兩級醫療衛生機構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獲1次優秀,或在州縣(區、市)屬單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獲2次優秀。

    (二)下列情形由評審委員會考核認定:

    1.基層工作25年以上,且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任中級職稱10年以上,在州縣(區、市)醫療衛生機構任中級職稱15年以上,符合本條第一款1-4項業績條件的。

    2.全科醫生取得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職稱后,在鄉村醫療機構連續工作滿10年,且年度考核均達到合格以上的。

    3.醫學及相應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考取中級職稱后,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工作滿5年、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優秀的。

    (三)醫學及相應專業博士畢業,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可直接聘任副高級職稱。在州和縣(區、市)屬單位工作滿1年、考取中級職稱后,可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考核認定副高級職稱。

    第五章  破格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有真才實學、德才兼備、作出突出業績,雖不具備規定學歷、未達到規定任職年限或專業總工作年限,可破格申報高級職稱。破格晉升,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

    (一)破格申報主任醫護、技師、研究員,應任副主任醫護、技師、副研究員滿3年,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十八條第(一)款1-4項業績條件前提下,每破1項在5-12項業績條件中增加2項。

    (二)破格申報副主任醫(護、技)師,應任主治(管)醫(護、技)師、研究實習員滿3年,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十九條第(一)款1-4項業績條件前提下,每破1項在5-12項業績條件中增加2項。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業績。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的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在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二十二條  對經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的本科學歷全科醫學專業人員,職稱晉升時與碩士研究生同等對待。

    第二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出現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

    第二十四條  使用“專家舉薦”業績的,須經同業正高級專家(事業單位須為專業技術二、三級崗位,企業須為在職在崗3年以上)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申報人書面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且經用人單位同意。市州職改辦、主管部門對申報人申請舉薦內容組織3名以上相關專家進行盲審,且經2/3以上專家同意。

    申報人申請舉薦的內容必須是本次職稱晉升中未曾使用的業績。舉薦專家不得對用人單位未認可的、已定性的、未產生效益的業績進行舉薦。

    申報人、舉薦專家雙方要誠信舉薦,對舉薦不實的,將申報人、舉薦專家納入全省科研誠信“黑名單”,實行聯合懲戒。

    第二十五條  身體殘疾人員,惡性腫瘤術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臟器人員;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不含社會辦醫),確因工作原因無法完成進修要求的,免于進修學習。《關于明確衛生專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人員進修學習有關問題的通知》(甘衛人發2014〕46號),從本評價條件標準印發之日起廢止。

    第二十六條  鄉鎮衛生院、學校醫院(衛生所)工作人員;各級采供血機構、急救中心工作人員;取得博士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從事輔助生殖、放療、核醫學、毒理、遺傳等專業人員;年齡超過50周歲人員;身體殘疾人員,惡性腫瘤術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臟器人員;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和一級科室負責人(主持工作);社會辦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工作以來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關于晉升衛生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到農村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甘衛人發2005〕385號),從本評價條件標準印發之日起廢止。

    第二十七條  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中表現優秀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援外醫療隊隊員按照《甘肅省援外醫療工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考取中級職稱的,調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后,5年內初次申報評審職稱,可比照同條件人員參評相應層級職稱。省、市屬單位專業技術人才調入基層單位工作,服務3年以上,可申報基層高級職稱。

    第二十九條  基層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在首次申報副高級職稱時可提前1年。本評價條件標準下發前在基層工作的中專及以上學歷人才均可享受1次提前1年申報政策。

    第三十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已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評價條件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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